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人数
第五章 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与审查
第六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与撤销
第七章 收费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202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录取。
第四条 学校对于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接受申请人、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
第七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八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桂花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黄埔校区: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科教创新区知明路72号;邮政编码:510555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非全日制
第十一条 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为1.5-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方案;
(二)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工作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方案,编写招生简章,提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组织招生宣传和资格审查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三)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期间成立信访工作组,负责对申请人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申请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人数
第十七条 2025年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为工商管理学、教育学、设计学。
第十八条 学校合理确定上述专业的招生人数,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已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虚假的,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申请资格;且学校在五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第六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入学后,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参加学校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二)通过国家组织的(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批准,授予广州大学硕士学位。
申请人存在应当撤销学位情形的,学校依法依规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六条 2025年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为:
专业 | 第一阶段(课程学费,单位:元) | 第二阶段(学位论文指导费,单位:元) |
工商管理学 | 19000 | 20000 |
教育学 | 19000 | 20000 |
设计学 | 29000 | 20000 |
第二十七条 第一阶段费用(课程学费)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交费时限,一次性交清。
第二阶段费用(学位论文指导费)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前按学校的交费通知书载明的交费时限,一次性交清。
第二十八条 交费方式:学生通过微信关注“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众号进行缴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学费、论文指导费。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业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237791
招生网址:https://cj.gzhu.edu.cn/
电子邮箱:gzhu_spjj@163.com
传真:020-86236027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教育部、教育厅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则以国家和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教师培训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