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实践教学
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2016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5-04-21点击数:

校属各学院、各校外教学点: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与水平,现将我校成人高等教育2016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1. 2015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布置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安排指导教师;

2. 2015年5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展论文(设计)指导工作(1.选题与准备5-6月、2.提纲与初稿7-8月、3.修改与定稿9-10月)

3. 2015年10月20日前推荐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非申请学士学位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为“优秀”学生名单

4.2015年11月14日完成论文(设计)检测工作

5.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论文(设计)资料缴交工作。

二、 工作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形式:毕业论文、读书报告、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分析报告、方案策划、教学设计、毕业设计等。写作字数不少于5000字。

2.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申报学位的学生按专业特点可选择以上毕业论文(设计)的各种写作形式。

3.申请学士学位学生、非申请学士学位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为“优秀”学生必须使用同方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在申请学士学位学生、非申请学士学位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为“优秀”学生中随机抽取1/3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

(2)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成绩、非申请学士学位评为“优秀”学生成绩,在评定成绩前,必须经检测系统检测合格才有效;答辩评分标准:指导教师评分占70%、答辩评分占30%。

(3)非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成绩,指导教师评分占100%。

(二)指导教师

1.根据我院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聘请广州大学专业学院相关专业具有讲师(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理工类专业一般不超过7人,人文管理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0人。

2.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及设计思想、基本科学研究方法的指导,实事求是地对学生的工作态度、知识与能力、成果水平、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和成绩评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论文(设计)至少5次并做好记录(指导市区内教学点学生,至少面授1次),指导形式包括面授、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缴交工作。

3.根据国家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

号令)文件精神,指导老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对制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毕业论文(设计)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并通过“检测系统”辅助指导,凡是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要求学生修改。

(三)学生

1.根据学院下发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安排名单,学生应及时、主动地与相应的指导教师联系,按照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和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工作设想,虚心接受教师的意见和指导。

2.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时、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所规定的全部任务。不弄虚作假,不伪造数据,不抄袭和剽窃别人的成果。违者如不及时改正,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四)资料整理与缴交

1.指导教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后,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一式二份)、《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每位学生一份)及学生论文(设计)资料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校外点的交函授部),并将成绩汇总表电子文档OA(电子邮箱:791667140@qq.com)继续教育学院郑勇老师。

2.毕业论文(设计)各种表格、写作指导资料可从继续教育学院网页“资料下载”上下载。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需缴交的资料如下表:

注:以上资料凡要求“签名”处,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签字笔手写。

三、 组织实施与监控措施

1.我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及各学部主任为成员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总体管理;各学部主任负责相关专业内容指导和协调,教务科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日常管理(联系人:郑勇 ,电话86237770)。

2.各相关专业学院协助安排、落实指导教师。

3.校本部各本科毕业班班主任、校外教学点协助通知、督促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4.加强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1)学院使用同方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将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检测结果作为学生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的重要评定标准。(2)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每一阶段,电话抽查指导教师与学生联系、沟通情况,及时检查、了解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进程。(3)指导工作结束后,抽查《导师工作记录表》,落实指导教师是否至少指导5次,并通过教学点、校本部班主任征求学生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态度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作为下一届是否聘任指导教师的依据。

附件

1.广州大学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料目录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3.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略)

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料目录

1 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表格

1.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1.2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

1.3毕业论文(设计)封面及诚信保证书

1.4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报表

1.5毕业论文(设计)导师工作记录表

1.6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情况及成绩评定表

2 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及格式模板

3 广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撰写要求

3.1案例分析(法学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2案例分析(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3读书报告(文学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4调查报告(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5方案策划(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6教学设计(教育学专业适用)撰写要求

3.7毕业论文(会计学)专业要求

3.8毕业论文[会计学 (税务)]专业要求

3.9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专业要求

3.10毕业论文(金融学)专业要求

3.11毕业论文(物流管理)专业要求

3.12毕业论文(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

3.13毕业设计(土木工程)专业要求

3.14毕业设计[工程管理(投资与造价管理)]专业要求

3.15毕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求

3.16毕业设计(建筑学)专业要求

3.17毕业论文[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应用)]专业要求

3.18毕业论文(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要求

3.19毕业设计(给水排水)专业要求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

布,自2O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

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

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Apr 21, 2015 3:50:00 PM